各学院: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规划和2014年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鄂教职成〔2013〕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做好专业设置规划编制和2014年专业申报、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制定学院专业设置规划
各学院要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加快建立普通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鄂教高〔2013〕6号)精神,认真研究自身资源和条件优势,在深入审慎、理性分析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办学定位、凝练办学特色,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有关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学校十二五发展规划,科学编制各学院2014年-2020年专业设置规划(规划提纲见附件3)。要通过编制专业设置规划,明晰学院发展定位,推动各学院走特色发展和内涵发展之路。
根据《通知》精神,从2015年开始,各学院申报增设的新专业必须符合经审定的专业设置规划。凡未报送专业设置规划或者规划评审未通过学校评审的,不受理其增设专业申请。
二、切实做好2014年专业申报、调整工作
2014年专业设置工作总体上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结合《关于做好2014年高等职业学校拟招生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3]155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1、新增和调整专业要主动适应国家和湖北省以及武汉“1+8”城市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要通过专业的增设、建设和调整,有利于凸显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我校专业结构。
2、新增专业要结合我校实际,充分考虑办学条件及教学资源状态。要基于充分的社会调研,要认真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对拟增设专业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避免盲目增设。
3、新设置的专业应以学校已有专业(方向)为依托,具有完成该专业培养方案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辅人员。专业办学条件能满足该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的要求。
4、新增专业名称和代码应按照2004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以及湖北省已批准的目录外专业填报,不得随意申报目录外专业。
5、拟调整名称的专业,原则上在原专业所属类别内进行,不得跨类进行名称调整。确需跨类调整的,应申请撤销该专业,并按新专业申报程序进行申报。
6、从2014年起,高职院校可在专业口径的基础上自行设置专业培养方向,不再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在公布招生计划时也不再公布专业方向。专业培养方向名称不得为已有专业名称,也不得涉及医药卫生、教育、公安司法等。
三、有关材料要求
(一)2014年拟增设专业
各学院2014年拟增设专业有关申报材料请于8月10日前将提交教务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增设或调整专业的汇总表(见附件7);
2、《高等职业院校增设专业申请表》(见附件6),用A4纸打印(不得破坏样表格式,每个专业总页数不超过50页,双面打印)。
以上材料同时上报纸质版(盖章)和电子版材料各一份。
(二)专业设置规划
各学院专业设置规划有关材料请于9月30日前报教务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学院专业设置规划(2014-2020年),规划文本应控制在5000字以内;
2、《学院发展定位表》(见附件4),;
3、《学院专业设置规划一览表》(见附件5)。
以上材料同时上报纸质版(盖章)和电子版材料各一份。
本文所列附件不印发纸质版,各学院可从教务处网站下载。如有疑问请及时沟通。
联系人:齐求兵、苏 龙。电话:87170138,87170136。
专业设置规划和新专业申报附件.rar
教务处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