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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职业学院院系教学管理工作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wangshengjun 来源:http://jwc.cjxy.edu.cn/  时间:2012-06-30 15:00:04 点击:

长职院教〔201113

根据《湖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的精神,围绕我校建设“特色精品”高职总目标,为使我校教学管理制度完备、规范,执行有力,教学运行平稳有序;按照建设一支管理综合素质较高、管理手段比较先进、服务效果好的教学管理团队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方式

1、考核每学年开展一次,采取院系自查和学校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2、各院系按照考核指标和细则进行自查并打出相应的分数。

3、学校领导、教务处以及有关处室采用随机检查、期中检查、集中考核等方式进行考核和评分。

4、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作为年终评选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指标及细则

(一)日常教学管理(25)

1、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教学计划组织教学(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教学内容和时间,每次扣1分。

2、认真组织、制定各类教学文件(如学期教学计划、学期考试计划、教学进程计划表等)并按规定时间和格式上报 (5),未能按要求执行,每出现一次扣1分。

3、妥善保管各类教学文件与资料(包括教学日志、试题、试卷、教师考核评分表等)(5),一种不齐全扣1分。

4、每月上报教学简报、教师酬金申报表,按时提交每学期教学检查自查报告等资料(5分),未能按要求执行,每出现一次扣1分。

5、专职教师教学工作量均达到学校相关要求得5分,未达到要求一人次扣2分。

(二)师资队伍建设(10)

1、制定出教师队伍的培训计划并能够按计划执行(4),无计划扣4分,计划未落实扣2分。

2、组织教师教学技能活动(2),未组织扣2分,参与面没有达到100%1分。

3、校外教师的聘请与考核相关资料齐备(2分),一项资料不完整扣1分。

4、校外兼职教师授课比例逐年增加(2分),没有增加扣1分,比例减少扣2分。

(三)课程建设 (10)

1、积极督促和落实省、校级精品课程的建设情况(3分),建设项目未完全落实扣3分。

2、积极选用近三年出版的高职规划教材和部、省级获奖教材比例达到80%2分)。

3、主编或参编并出版了部、省级高职规划教材(2),参编一本得0.5分,最多得2分。

4、积极与企业合作开发课程和教材(3分),数量逐年增加得3分,数量没有增加扣2分。

(四)教学研究 (15)

1、坚持开展以教研室为单位的教学研究活动(10),参照《教研室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积极申报各级各类教学研究课题并按计划完成(5)。申报省级以上课题得3分,申报校级课题每项得1分。

(五)实践教学(20)

1、有独立的实践教学计划和实践课表,并按要求严格执行(5分)。没有实践教学计划扣3分,没有实践课表扣2分。

2、实验、实训开出率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5)。实验、实训开出率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100%得5分,90%以上得3分,80%以上得2分,80%以下不得分。

3、积极提高校内实践场所的利用率(5分)。利用率低于80%3分,利用率低于70%4分,利用率低于60%5分。

4、积极拓展校外实习基地,使每个重点专业校外实习基地达到3个以上,每个其他专业校外实习基地达到2个以上(5分),每个专业少一个校外基地扣0.5分。

(六)教学建设与改革(5-15分,这里所有分数都是额外奖励的,具有导向性意义)

1、国家级实训基地申报成功、国家级教学团队申报成功、国家级重点专业申报成功、国家级精品课程申报成功、国家级教学改革试点专业申报成功、国家级其它教学方面的成果或者奖励的得15分;

2、省级实训基地申报成功、省级教学团队申报成功、省级重点专业申报成功、省级精品课程申报成功、省级教学改革试点专业申报成功、省级其它教学方面的成果或者奖励的得10分;

3、校级实训基地申报成功、校级教学团队申报成功、校级重点专业申报成功、校级精品课程申报成功、校级教学改革试点专业申报成功、校级其它教学方面的成果或者奖励的得5分;

4、教学管理创新和教学改革在全国有重要影响或者具有推广意义的得15分;在全省有重要影响或者具有推广意义的得10分;在全校有重要影响或者具有推广意义的得5分。

(七)教学质量监控(20)

1、教学管理干部及专职教师按学校规定完成听课任务(5分)。少一节听课扣1分。

2、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对任课教师进行教学考核,各项资料齐全(3分)。

3、未发生各类教学事故(5),发生一次一般教学事故扣1分,发生一次严重教学事故扣3分。

4、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考试,监考教师没有出现监考事故,卷面成绩没有出现50%以上不及格(3分)。监考教师出现一次监考事故扣1分,卷面成绩一次不合格扣2分。

5、每学期积极组织、参与学生参加各类专业技能竞赛 (4)

以上考核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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